猎影烈屿岛亮造小金门
更新日期:2019-07-17 2311
烈屿乡公所举办「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活动,自即日起至今年8月9日止收件,可采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或是亲自送件方式,乡公所欢迎爱好摄影艺术的人士踊跃参加。
乡公所指出,为猎影烈屿景貌,推广烈屿观光发展,办理「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活动,藉由影像作品透过利用网路平台的宣传力,吸引让更多各地的游客到烈屿乡,感受人文风情和独特自然景观,提高烈屿乡观光知名度。
乡公所指出,「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活动,凡爱好摄影人士皆可参加(惟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案之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烈屿乡美景为主题(非特写人物),凡能以优异之构图、轮廓、光影、色调、技巧,呈现烈屿乡包含自然、生态、乡村及芋头特色等,能充分展现出「烈屿之美」题材之作品,均受理参与。
烈屿乡公所表示,「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奖励为:第一名:奖金2万元、第二名:奖金1万5,000元、第三名:奖金1万元、优选奖20名:奖金2,000元、佳作奖15名:奖金1,000元,凡入选者各颁奖状乙帧;每位参赛作品需缴交3张作品提供评选,惟前三名每人限得一奖。
乡公所表示,参赛作品自公布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参赛作品应符合摄影主题,且应为拍摄时限内拍摄之符合作品规格之单张作品。违反者,不予评审。冲洗8×10寸之照片(幻灯片请自行冲洗放大参赛),参赛作品不得装裱、格放、叠片、加色、抄袭、拷贝、电脑合成。装袋,信封上请注明「参加『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字样,如参赛作品於评审前因邮递或不可抗力之灾变致生损失,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作品请以挂号邮寄或亲送「金门县烈屿乡西路60号 烈屿乡公所观光课」电话:082-364510。邮递送件者,以邮戳为凭;亲自送件者,应於上班时间内送至收件地点,逾期不予受理。参加作品无论入选与否一律不退件,参赛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评审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灾变、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损失,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其摄影作品档案命名方式为「猎影烈屿岛」/主题名称、作者姓名。参赛得奖作品经查证属实系冒名、抄袭、拷贝、仿冒者,即取消得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奖状,得奖者不得异议,奖项不予递补,如涉司法争讼,概由当事者自行负责。同时,未获入选作品主办单位得视需要徵选作品若干,其奖同佳作作品,其着作权归属主办单位所有。领取奖金等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详如烈屿乡「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活动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调整,乡公所得随时调整之。
烈屿乡公所欢迎爱好摄影人士把握机会,踊跃参加,磋砌分享技艺,一起行销烈屿之美,推展烈屿观光漫游。
烈屿乡公所表示,「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奖励为:第一名:奖金2万元、第二名:奖金1万5,000元、第三名:奖金1万元、优选奖20名:奖金2,000元、佳作奖15名:奖金1,000元,凡入选者各颁奖状乙帧;每位参赛作品需缴交3张作品提供评选,惟前三名每人限得一奖。
乡公所表示,参赛作品自公布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参赛作品应符合摄影主题,且应为拍摄时限内拍摄之符合作品规格之单张作品。违反者,不予评审。冲洗8×10寸之照片(幻灯片请自行冲洗放大参赛),参赛作品不得装裱、格放、叠片、加色、抄袭、拷贝、电脑合成。装袋,信封上请注明「参加『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字样,如参赛作品於评审前因邮递或不可抗力之灾变致生损失,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作品请以挂号邮寄或亲送「金门县烈屿乡西路60号 烈屿乡公所观光课」电话:082-364510。邮递送件者,以邮戳为凭;亲自送件者,应於上班时间内送至收件地点,逾期不予受理。参加作品无论入选与否一律不退件,参赛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评审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灾变、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损失,主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其摄影作品档案命名方式为「猎影烈屿岛」/主题名称、作者姓名。参赛得奖作品经查证属实系冒名、抄袭、拷贝、仿冒者,即取消得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奖状,得奖者不得异议,奖项不予递补,如涉司法争讼,概由当事者自行负责。同时,未获入选作品主办单位得视需要徵选作品若干,其奖同佳作作品,其着作权归属主办单位所有。领取奖金等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详如烈屿乡「猎影烈屿岛」摄影比赛活动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调整,乡公所得随时调整之。
烈屿乡公所欢迎爱好摄影人士把握机会,踊跃参加,磋砌分享技艺,一起行销烈屿之美,推展烈屿观光漫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