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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台中山海屯都安心玩旅游奖励计画

更新日期:2022-12-23 2万
台中山海屯都
为提升本计画执行效率,开放申请候补机制如下:
1、    须符合本计画第四条申请条件之规定,惟调整候补出团时间至112年2月28日止。
2、    候补顺序以出团日期的先後为排序标准。
3、    如候补经通知核准而又取消未出团,则取消该旅行社再次候补申请资格(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4、    候补申请方式:向本案执行单位申请(E-MAIL申请:提供出团日期、行程、团员名单),如遇有名额释出,或後续执行有团体取消,即依排序通知递补。


备注:
一、完成线上申请表单送件,尚需经审核通过,并获取执行单位通知提供申请编号,方确认申请资格。
二、如报名申请人数额满,线上申请表单将暂时关闭,待审核後如有名额释出,或後续执行有团体取消,将於台中观光旅游网随时公告重新开放受理申请。有意申请者欢迎随时关注。
三、本计画因申请人数踊跃,将依申请时间优先次序判认,如逾奖励人次将予以候补。

 


一丶计画目的:台中市政府观光旅游局(以下简称机关)为推广台中市观光旅游,鼓励旅行业者带团至台中市旅游住宿消费,提升观光产业商机,特定本计画。

二丶计画参与资格:带团来台中市旅游之合法设立旅行业者。

三丶计画实施期间:自计画公告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四丶计画申请条件
(一)参团人数需达8人以上,不含司机、导游。

(二)出团日期不分平、假日,惟须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出团。

(三)每家旅行业以15团为限(旅行业以交通部观光局登记注册编号认定)。

(四)行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且至少一夜住宿於台中市合法立案之旅宿业,於申请日前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仍营业中者。
  2. 台中市景点至少2处,景点以台中市观光旅游网罗列为原则,如有其他新兴未列入网站之景点,得提出予机关审认。
  3. 於台中市观光工厂或产业故事馆安排至少1项手作体验(或深度参观导览)。
  4. 至少2餐(不含早餐)於台中市之餐饮业用餐。
  5. 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五丶奖励额度:本计画奖励额度以团员人数每人新台币1,000元计算,每团额度上限新台币3万元。

六丶经费申请:旅行业者应於出团日前10个工作天提供旅行业者立案证明、出团日期(不得晚於申请日期60个日历天)及人数、游程规划(包括预订住宿、参访景点、体验或参观导览地点及用餐处)等,并填写线上申请表单(https://reurl.cc/VD9a4Q)送本案执行单位预框奖励金额,确认申请资格。

七丶申请资料变更:
行程可依据本计画第四点规范微调,惟出团核销人数不可高於原申请人数;出团日期不可更改,如更改须重新申请,每家旅行业以3次为限。

八丶经费请拨及核销:旅行业者应於行程结束後14个日历天内,将以下文件资料〔A4勿裁切、勿浮贴,并参照下标由(一)到(十)依序排列〕以邮寄挂号送出申请经费请拨及核销,审核通过後,进行款项拨付,逾期不予受理。审核以收件先後顺序为准。附件一至十如下:
(一)款项拨付申请表。
(二)切结书。
(三)领据。
(四)申请之旅行业者汇款帐号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
(五)团员清册及旅游责任险单据,清册至少包含姓名、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本项请使用电脑输入列印,勿提供手写资料)
(六)行程表。
(七)车辆行照、驾驶执照、车辆强制责任险及派车单影本。
(八)照片
  1. 游程照片:至少5张,含至少2处景点、1项观光工厂或产业故事馆体验(或参观导览)、至少2处台中用餐纪录等(相关照片内容应包含足以辨识符合计画规定之相关资讯,例如:地标、建物、商店招牌等)。
  2. 车辆照片:至少1张,须可清楚辨识车牌及出团名称。
  3. 请使用彩色列印,照片须清楚显示拍照日期,游程照片至少有1张须为全团合照。
(九)发票、收据
  1. 车辆、合法旅宿、观光工厂或产业故事馆体验(或参观导览)、餐饮(商圈夜市无发票或收据者以实际游程照片佐证)等。
  2. 发票为「收执联」影本,凡「公司」开立之单据需为「发票」,不得以收据替代,买受人须为申请之旅行业者。
(十)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

以邮寄挂号寄至台中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 奖励计画组 收 (406台中市北屯区北屯路360号8号楼之2),申请经费请拨及核销,逾期不予受理。


九丶资讯公告:预框剩余名额将定期公告於台中观光旅游网(https://travel.taichung.gov.tw/)及台中市政府观光旅游局官网(https://www.tourism.taichung.gov.tw/)。

十丶注意事项
(一)机关得不定期对申请对象查核其办理成效及查核有无符合本计画所定目的,旅行业者应提供必要之协助及资料,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如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机关得驳回申请。

(二)旅行业者依本计画规定申请,如有借名或重复申请同项目费用、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不实者,驳回申请;已拨款者,应依机关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款项外,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机关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後续申请案件概不予受理。

(三)旅行业者申请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停业处分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

(四)申请者向机关申请涉及个人资料事项者,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五)已核拨款项者,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纳税。

十一丶其他:本计画於奉核定後实施,若有未尽事宜,得视需要随时修正或补充之。

十二丶本计画所定书表格式由机关定之。

十三丶本案专线谘询电话:04-37046165,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00分至下午6时00分,欢迎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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