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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刊登违法日租套房讯息 最高罚30万

更新日期:2023-02-08 3459

非法「日租套房」是没能取得旅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违法经营业者,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依发展观光条例55条之1规定,未依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而经营旅馆业务或民宿者,以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等,播送或刊登营业讯息者,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提醒业者勿存侥幸心态,也呼吁消费者留意投宿的旅宿业是否合法立案,才能玩得开心、住得安心。

法制局表示,台湾观光旅游业在自由行日益盛行下,旅客透过脸书、部落格、IG等网路媒体,即可轻松订房、规划行程。继民宿之後,都会区的「日租套房」如雨後春笋般迅速发展,而所谓的「日租套房」是没能取得旅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却非法经营旅游住宿业务者,许多违法经营业者,抱持侥幸的心态,以为只要不被抓到有营业的事实,便不会受罚,殊不知,以任何宣传管道提供非法旅宿营业讯息者,也是为法所不许。

法制局长李善植指出,日租套房对於旅客在卫生、消防及建筑安全均无保障,因此,为有效根绝非法旅宿业者,106年发展观光条例增订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者,不得以任何宣传管道提供营业讯息。再次提醒民众,切勿在网路刊登非法营业讯息,以免触法受罚,同时民众在选择住宿地点的时候,也必须留意投宿的旅宿业是否合法立案,才能保障自已的权益,玩得开心也住得安心。

法制局进一步说明,因违反发展观光条例55条之1规定,在网路刊登违法日租套房营业讯息遭市府观光旅游局裁罚的案件,自106年至111年底,累积的件数有207件,罚锾金额为621万元。而遭开罚的民众或业者,虽以「不知道相关法规」、「不了解其行为为经营旅馆业务」、「在网路刊登广告,不能认定有经营旅馆业务之行为」或「网页刊登是为了增加房屋销售曝光率,并非实际要做民宿」等理由提起诉愿,但多数都不会被市府诉愿审议委员会所采纳。

因此,民众或业者若未取得旅宿业执照或登记证,而在网路刊登营业讯息,不以查获营业事实为必要,就会被认定违反发展观光条例规定,而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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